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鄂教科[2016]2号)文件精神,现将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有关精神,以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各级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的专门议事机构,秘书办公室挂靠科研处。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具体措施;
(二)定期检察院(系)学风建设工作实施情况;
(三)受理学风建设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四)组织或授权学术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学风建设投诉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六)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受理。
第七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符合第六条所述条件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校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应当由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或授权相关学院(学科领域)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举报人可在收到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15个工作日内针对异议重新讨论,如异议成立,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条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或授权相关学院(学科领域)学术分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同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
第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九条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15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八)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九)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或授权相关学院(学科领域)学术分委员会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解除聘任;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直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二)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第二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或授权相关学院(学科领域)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参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依职权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如其指导教师在指导其撰写学位论文、发表学术论文工作中有过错的,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或授权相关学院(学科领域)学术分委员会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职权和规定程序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自学校作出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消除影响。
第三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
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鄂二师院行〔2010〕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